周法 | 游客如廁摔成十級傷殘向旅行社索賠,法院判自行擔責
旅行期間,女游客不小心摔成十級傷殘,她認為是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近日,渝中區(qū)法院審理時認為,游客是在如廁時不小心摔傷的,旅行社沒有過錯,游客自行擔責。
案情回顧
廖女士和重慶市內一家旅行社簽訂合同,攜女兒參加華東五市線路旅游,旅游費3350元。7月27日18點左右,導游帶團在上海十六鋪碼頭乘坐浦江游船自費項目。由于下雨,廖女士和女兒均未參加,導游安排所有不參加該項目的游客在大巴車休息等待。
休息期間,廖女士來到碼頭公共衛(wèi)生間如廁,因踩到積水而摔倒受傷,清潔人員發(fā)現后將其送回旅游大巴車。
廖女士聯系導游,要求陪同入院治療,導游稱自己正在陪同乘船游客,無法趕回。廖女士被車上其他游客送到附近醫(yī)院。
廖女士稱,由于導游拒絕在當地醫(yī)治時給她聘請護工,自己不得不終止旅行返回重慶繼續(xù)治療。
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和康復治療后,廖女士腿部骨折傷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廖女士認為,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游客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事項沒有做出應有的說明和警示,也沒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fā)生,導致游客人身受到損害;旅行社行程安排不合理,才導致自己摔傷;自己摔傷后,旅行社未盡到積極的救治義務。在保險公司向她賠付1.3萬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后,廖女士又起訴旅行社,索賠9萬余元。
旅行社認為,廖女士系自己在如廁時不慎踩到積水受傷,此行為已經超出了旅行社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廖女士是在休息過程中自行到公共衛(wèi)生間如廁時踩到積水而摔傷,該風險顯然有別于一般旅游項目中存在的風險,廖女士要求旅行社對于游客如廁時的行為進行警示顯然過于嚴苛。游客如廁相對具有私密性,旅行社并非衛(wèi)生間的管理者,其需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亦并非是無條件和無限制,而是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圍之內的。旅行社對廖女士的摔傷不存在過錯。
近日,渝中區(qū)法院駁回了廖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旅行社是否盡到安全義務是關鍵。
重慶長隆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本案關鍵,如果未盡到,那么廖女士的訴訟請求便有理有法可依。反之亦然。
律師提醒,出去旅游,自己首先要對自己的安全負責任,跟隨旅行團過程中,尤其是在自己安排的活動中,成年人首先要自己來承擔自我的安全責任,遇到意外事故第一時間向旅行社求助,旅行社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簽旅行合同的時候,要特別留意其中的免責條款,還有哪些疾病不能參游等注意事項,到了旅游地,也要注意各種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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